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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合作医疗不予补助: 1、未参加本辖区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 2、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3、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行为的; 4、妇幼保健的医疗费用,流产、堕胎、正常分娩的医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费用; 5、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6、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住费、家庭病床费、包房费、交通费等; 7、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气功、按摩、整形、矫治等费用; 8、由于酗酒、自杀、自残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9、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性事故等第三者责任赔偿部分; 10、区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领导小组确定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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